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
2、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
3、请问我国有关农村老人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入保人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可以补缴。服刑者停缴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入保人迁往。
4、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四条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集标准和计发办法。第五条厦门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会同劳动、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门对全市养老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5、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
6、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2007年第4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七年十一月二日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
7、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统筹费率未达到13%的,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本办法实施后满2年起,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1%的统筹费率。(二。
8、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三条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管理。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事业局业务管理和指导。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事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
9、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第八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但。
10、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各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