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体制管理暂行办法,养老保险暂行条例

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入保人迁往外地或招工、提干、升学,可将其保险关系(含已缴纳保险费)转入迁入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继续投保,也可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积累总额全部退还本人。第十四条单位...

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入保人迁往外地或招工、提干、升学,可将其保险关系(含已缴纳保险费)转入迁入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继续投保,也可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积累总额全部退还本人。第十四条单位或入保人在投保期间无故停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应缴。

1、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投保单位必须在每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填报《临时工工资月报表》,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核定应缴金额后,委托银行划拔。第七条投保的临时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以及在职期间死。

2、关于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提高统筹层次,“做实”个人账户,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对策,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成型于。

养老保险体制管理暂行办法,养老保险暂行条例  第1张

3、贵阳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条除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

4、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在职死亡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可以继承。具体为:(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养老保险体制管理暂行办法,养老保险暂行条例  第2张

6、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

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养老保险体制管理暂行办法,养老保险暂行条例  第3张

8、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对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与内政发【2009】78号文件相比,我区全面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9、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