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个人养老保险新规定

社会养老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养老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统筹养老金,一般会按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来发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交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延长交费...

社会养老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养老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统筹养老金,一般会按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来发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交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延长交费到满十五年为止。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

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

2、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正)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本省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予以清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多领取。

个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个人养老保险新规定  第1张

3、社会养老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养老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统筹养老金,一般会按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来发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交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延长交费到满十五年为止。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

个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个人养老保险新规定  第2张

4、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4修订)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不分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及所在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

5、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列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

个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个人养老保险新规定  第3张

6、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2修订)

《条例》实施后5年内退休且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可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按前款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也可按月领取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计算的基础养老金和基本。

7、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不分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及所在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

8、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97)

第十三条《条例》实施前、后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合并计算。第十四条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记入。

9、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的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原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系统统筹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均应当按条例参加养老保险。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