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000修正)
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其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事业经费中列支;属财政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其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经费中开支。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
2、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修订)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不论户籍在何地或其获得工资报酬的具体形式,均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01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一。
4、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下列人员:(一)企业的从业人员;(二)国家机关、事业。
5、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的城镇所有从业人员,不论户籍在何地,均应当按条例参加失业保险。第三条条例所称企业,是指在海南经济特区。
6、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不论户籍在何地或其获得工资报酬的具体形式,均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第三条省外驻。
7、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但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8、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2011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费率。”六、第九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
9、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0、海南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什么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